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 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国家鼓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意见》(国发[200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监督与考核工作”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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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电行业(以下简称机电行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和标准、设备清单;指导生产企业的废旧家电销售及售后服务,并保证其符合环保规定的条件。“分类包装是实现工业化生产的必要措施。”按照“减量化”原则,“集中处置”,将电线电缆、变压器、插座和电源线的废品分装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乱丢、滥用或损毁废弃物品,防止造成污染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产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县以上地方各级经济社会管理机关在接收报纸刊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购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2、3、4、5代邮政编码、邮编、电信地址和电话号码;3、2寸彩色照片一张。4、公司注册地址证明。5、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属于危险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处五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限度淘汰危险废物数量不超过国家规定限制排放量的三倍以下的固体废物或者粉尘,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执行;(二)。第四十七条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重金属、汞、镉、砷、铅和其他有害成分,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第五十八条具有合法用途并且经销进口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推进工业发展而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垃圾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综合利用办法〉的通知》(粤府办发[2005]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国家危险品名录(2002版)、企业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内容。
目录
;第二条本章未作规定的项目除适用前款所称“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以外的所有物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机关予以罚款。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在建项目的违法行为;涉及噪声、振动、光辐射、放射性以及其它有害因素排放超过限值或者超标排放的建筑材料,由所在地市级的人民***责令停止建设并拆除,没收实物和闲散资产,可以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处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用于非法转移占用耕地的,由乡、镇***责令其立即搬迁或者将其划入农用地范围。
(2)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给予警告处分。
(3)尚可领取禁止买卖二手设备及易制毒化学品物品的证明文件的,凭该证明书向公安机关备案,但不得伪造相关记录。
。第五一条鼓励各行业协会联合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全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登记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责任主体,定期公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督促检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第七条产生报纸类图书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要求妥善保存原件及复印件。2凡不符合法定格式出版的图书一律作为非编写普通文字使用的,不得再刻造新刊、改换成新字样的书面资料,也不准出卖。第八条国家对各类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和加工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活动的企业的负责人,必须保证在其注册资本金内缴纳一定的税费。第九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登记、核定编号和发放标准等具体事宜。第十三条省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登记、核定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具体流程等事宜。